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/台北報導〕高雄義大醫院在執行骨骼等5項相關移植手術,請領給付時,被查出並未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,遭到裁罰,義大醫院不服上訴,最高行政法院認定,義大醫院已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,昨判罰20萬元定讞。
義大醫院是於98年8月至12月間,向中央健保局申報5項骨骼移植相關手術的給付,但被查出該院並未向衛生署申請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,經移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查證後,認定義大醫院已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4條規定,因此裁罰20萬元罰鍰。
義大醫院主張,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,並無「強行規定」必須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,因此即使沒有設置,也無違法的問題。
最高行政法院認為,義大醫院是南部地區的重要醫院,依法自然應該申請設立人體器官保存庫,以維護病患接受人體器官的醫療安全,因此認定裁罰於法有據。
資料來源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移植未設保存庫-義大醫院罰20萬-202440072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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